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作者:
王万华
关键词:
案件范围
主体地位
诉前程序
诉讼程序启动条件
摘要:
两年试点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维护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2017年7月1日始在全国范围常态化运行,不宜再主要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推动机制,也不应仅由两高出台办法予以规范,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在国家立法层面解决试点期间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完善以下制度,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全面推进注入制度动力:适度扩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更好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用;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以“行政公诉人”替代“公益诉讼人”,分阶段确定其诉讼权利义务;诉前程序中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证据调取调查权,行政机关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检察机关可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妨碍诉讼强制措施;检察建议权赋予检察机关附条件的实体处理权限,检察建议应当全面载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状况;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应以公共利益是否真正得到维护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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