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入宪的理路与设想
作者:
吕忠梅
关键词:
环境权
生态文明
宪法
基本权利
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宪法形式规定公民环境权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新法理”、解决环境法合法性的“权利基石”问题,既可以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也可以发挥基本权的主观权利维度和客观规范维度的功能.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意味着保护环境的生态价值可以与财产权所保护的经济价值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环境法也应该由消极的污染防治向积极的环境治理过渡.我国应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在遵循宪法修改规律和要求的情况下,把党章中关于生态文明的阐述和要求用法律思维和方法转化到宪法之中;同时,根据宪法的特点,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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